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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是《民法典》第1235条新增的一项规定,是《民法典》绿色条款中最为亮丽的一颗绿宝石。该条款是近年来理论探讨、试点探索的结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体现了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决心、信心,为全球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提供了新选项。本书导论部分论述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制度背景,梳理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即《民法典》第1235条)的立法演进,并提出了需要研究的对象、研究的方法、研究的意义。本书重点论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需要研究的对象包括条款的规范定位、责任构成、责任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论述这些内容旨在为《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问题提供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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