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篇》 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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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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