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篇(下)》 许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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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本书中如无特别注明,所引用的法律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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